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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执非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与宁波市北仑永利机械制造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宁波市北仑永利机械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非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梁国林。委托代理人林良宽、卜苏东。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永利机械制造厂。法定代表人陈瑞清。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甬仑环罚字[2011]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永利机械制造厂立即停止用煤作燃料加工中碳钢模锻件的生产,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客观上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仑执非字第8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徐万鑫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立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