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460-3466、3468-3471、3475、3477-3481、3483-3486、3488-3498、3501、3502、3504、3507、3511、3512、3514-3518、3520-35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460-3466、3468-3471、3475、3477-3481、3483-3486、3488-3498、3501、3502、3504、3507、3511、3512、3514-3518、3520-3533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国利、张迅,广东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各被告信息详见附表。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具体金额详见附表),按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审 判 长 廖 劲 锋 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 人民陪审员 袁 巧 玲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洪(代) 下续附表: 裁定书附表: 单位:元 序号 案号 被告 性别 民族 地址 身份证号 诉讼费 应退诉讼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