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常艳萍与永吉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宋延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常艳萍,女,满族,教师,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永吉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宋延平,经理。被执行人:宋延平,男,汉族,永吉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艳萍与被执行人永吉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宋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永吉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宋延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三终字第19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