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庆杰与博罗县键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杰,博罗县键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2-8-1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2-7-31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吴海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执字第306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赵庆杰,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博罗县键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龙溪镇湖头村。法定代表人:施培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的(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2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七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庆杰的货款91149.5元,诉讼费2079元及本案的执行费1300元。但被执行人博罗县键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博罗县键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龙溪支行,账号为:20×××78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博罗县键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龙溪支行,账号为:20×××78的存款94528.5元。二、冻结期限为6个月即从(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2月1日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毛振良审判员吴海平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黄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