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运盐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安林、刘芳红、杨彦刚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谷安林,刘芳红,杨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运盐执字第561号申请人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远勤山,董事长被执行人谷安林,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芮城县西陌镇板桥村人。被执行人刘芳红,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芮城县西陌镇板桥村人。被执行人杨彦刚,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芮城县西陌镇板桥村人。申请人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安林、刘芳红、杨彦刚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谷安林所有的晋MS33**号重型牵引车,晋M96**号半挂车进行评估,山西龙门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经过两次拍卖,均出现流拍,申请人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接收申请,本院将该车以第二次拍卖时的价格二十万零三千四百三十六元四角五分交付申请人抵偿债务,三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车款十九万三千零八十二元零七分及迟延履行金一万六千七百四十八元,执行费二千七百九十六元,评估费三千二百元,拍卖费四千元,共计二十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六元零七分,折抵后三被执行人还欠申请人一万六千三百九十八六角贰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谷安林所有的晋MS33**号重型牵引车,晋M96**号半挂车交付申请人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抵偿债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柴建强执行员 张鹏程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