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光杰与陈迪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杰,陈迪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41号原告:王光杰,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被告:陈迪丰,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杰与被告陈迪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光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光杰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