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南民初字第4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际高建业有限公司,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4652号原告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C215室。法定代表人丛旭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仲伟,北京市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广亮,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翠亨村D座12门102室及D-12-11地下室。法定代表人沈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海江,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敏,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际高建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7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