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福利与杨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利,杨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913号原告李福利,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唐山市。被告杨淑华,女,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利与被告杨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利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原告李福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峥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葛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