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思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麟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思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嘉兴麟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571号原告:杭州思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服华。委托代理人:王世嘉。被告:嘉兴麟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思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麟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思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思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思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95元,减半收取8347.5元,由原告杭州思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