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化法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陈文勇与陈君成、陈周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文勇;陈君成;陈周昶;陈传平;陈继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法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陈文勇,男,1944年8月10日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委托代理人曾柏奎、刘关绍,广东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君成,男,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被告陈周昶,男,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被告陈传平,男,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被告陈继秋,男,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勇诉被告陈君成、陈周昶、陈传平、陈继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文勇负担。审判员 徐学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