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闫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945号原告贺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退25元,25元由原告王建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朝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