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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陈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陈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2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胡艳华,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雨彤,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浪,男,汉族,1988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陈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满秀审 判 员  李 莘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