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舟岱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民初字第21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敏敏,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沈志浩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姚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