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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舟岱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民初字第21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敏敏,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沈志浩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姚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