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刑终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终字第227号原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汉族。2011年6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1)城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后,原审被告人李X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人在羁押期间,得知其他在押人员贩毒事实与上诉人一样,却比上诉人处罚较轻。另,原判对从朱X、田X处搜出的毒品计入上诉人毒品总数,证据不足,采信他们的证言显失公平,且上诉人未向任何人卖过毒品,只是和朱X一起吸过“筋儿”,系非法持有,故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城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刘冠晋代理审判员 姬国强代理审判���刘大疆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长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