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雁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恒雁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蓝海网吧、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判决书55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恒雁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蓝海网吧。法定代表人焦前某。委托代理人曹广某,广东知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腾某,广东知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恒雁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雄某。委托代理人曹广某,广东知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腾某,广东知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树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艳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广东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恒雁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蓝海网吧(以下简称:蓝海网吧)、上诉人深圳市恒雁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雁达公司)、上诉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宽娱)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知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2集电视剧《心星的泪光》由中国国X电视总公司、中国XX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杰X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X传媒有限公司、GeneXXEntertainXXXXInc.制作;由中国国X电视总公司、中国XX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杰X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X传媒有限公司联合出品。2009年4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广外合审字(2009)第00X号],载明电视剧《心星的泪光》境内制作单位为深圳市深X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国X电视总公司,境外合作单位为台湾杰X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甲第18X号。审查同意该剧发行。2009年4月22日,中国国X电视总公司、中国XX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出具授权书一份,内容为:中国国X电视总公司、中国XX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授予网尚公司独家(涉��剧目详见附件一)使用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尚公司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以自身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网吧)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授权范围:基于互联网(以计算机、电视机为接受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数字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视频节目和公开播映销售的权利,适用基于互联网传输的IPTV、NVOD、数字电视、MPEG4播放器终端所对应的节目形式的业务:终端消费方式包括:仅限个人观看的直播、点播和下载。授权期限两年,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2009年5月11日附件一显示《神枪手》、《母仪天下》、《孔雀东南飞》、《心星的泪光》、《破茧而出》五部影视剧作品名录。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244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授权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中国国X电视总公司合同专用章(一)、中国XX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合同专用章的印鉴属实。2009年5月6日,深圳广X电影电视集团,深圳市深X传媒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一份,内容为:深圳广X集团,深X传媒有限公司仅享有电视剧《心星的泪光》的署名权,不享有该剧的其他著作权。该剧包括电视播映权、音像制品出版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永久全部版权及其收益为杰X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X电视总公司与中国XX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享有,并且有权行使、授权他人行使或转让该剧的版权权利,并对侵犯该剧版权权利的行为有权单独以自身名义采取���律行动或授权第三方采取法律行动。2009年4月15日,台湾杰X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版权说明及授权书》,内容为:电视连续剧《心星的泪光》由杰X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X电视总公司、中国XX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共同投资拍摄制作并拥有其版权。中国国X电视总公司、中国XX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拥有该剧及其衍生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永久全部版权及其收益以及根据该剧改编的电视电影作品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永久全部版权收益。杰X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该剧及其衍生产品在中国台湾地区和日本地区的永久全部版权及其收益。杰X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独家授权中国国X电视总公司、中国XX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在除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和日本地区以外全世界范围内的发行权限,授权期限截至所签署首轮发行合同规定的授权期限届满之日;授���内容包括:该剧及其衍生产品的全部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传播方式的电视播放,出版发行VCD、DVD、CD等载体的音像制品,网络传播(视音频、文字等)等其他可能出现的媒体和载体的一切权利。中国国X电视总公司、中国XX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得以上述方式使用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该节目;同时对侵犯上述权利的行为有权单独以自身名义采取法律行动或授权第三方采取法律行动。公证人城素某在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公证处对该《版权说明及授权书》作出认证。2010年3月12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479号《公证书》一份,证明上述《版权说明及授权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由北京市公证协会向该处出具的函件确认,与台湾海X会寄送至北京市公证协会的该文件副本内容相符。日本XX创造娱乐联合公司(GeneXXUniversalEntertainXXXXJapan,LLC),2009年2月1日变更,2月13日登记。以上商业登记资料由东京法务局登记官小田XXX、东京法务局局长山铺XXX(YaichXXXYAMASHIKI)于2011年2月21日证明属实。并办理了中国驻日使馆的认证手续。2011年3月23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117、4118号《公证书》,证明以上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附的中文译本与该文件日文原文内容相符。2011年1月26日,日本XX创造娱乐联合公司(又译作日本GeneXX环X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官川村XX(AkihXXXKawamura)出具声明:“敬启者,日本GENEXX娱乐公司,现已更名为GeneXXUniversalEntertainXXXX(以下简称为‘GeneXX’),在此声明:GeneXX享有以下影视剧在日本永久的全部版权权利,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部版权均与GeneXX无关。[Starlit(22集)(中文名:心星的泪光)]”。该声明书经东京法务局公证人中岛X(HIROXXXNAKAJIMA)、东京法务局局长山铺XXX(YaichXXXYAMASHIKI)于2011年2月23日证明属实。并办理了中国驻日使馆的认证手续。2011年3月23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119号《公证书》,证明以上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附的中文译本与该文件日文原文内容相符。2011年1月26日,日本GeneXX环球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和总裁TakagiJamesMakoXX授权公司执行官AkihXXXKawamura(川村XX)签署关于影视剧Starlit(22集)(中文名:心星的泪光)的版权的声明书。2009年7月8日,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振某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09年7月10日,苏振某与公证员张某、工作人员曾岚某来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村段深惠路132X号的蓝海网吧,苏振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取得上网凭证。公证员张某随机选择了一台电脑,并监督苏振某在该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一、开启并登陆该计算机;二、在该计算机的USB插口上插入公证员事先准备的空白U盘;三、在U盘中新建名为“蓝海网吧”的word文档(以下简称“该文档”),双击打开该文档;四、将上述word文档最小化,返回桌面;五、按下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六、选中桌面上“网X影院”,按下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七、打开“网X影院”,显示新的链接,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逐一分屏对该网页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八、在该页面的影片搜索栏中输入“心星”,按下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九、点击该页面上的“搜索”,显示新的链接,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逐一分屏对该网页进行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十、点击该页面上的“心星的泪光(22集全)”,显示新的链接,拖动屏幕右侧的“滚动条”,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逐一分屏对该网页进行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十一、点击该页面上的“第1集”,显示新的链接并播放电视剧,拖动“播放控制钮”,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十二、点击该页面上的“第12集”,显示新的链接并播放电视剧,拖动“播放控制钮”,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后关闭该播放器;十三、点击该页面上的“第22集”,显示新的链接并播放电视剧,拖动“播放控制钮”,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intScreenSysRq”键,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于该文档中,后关闭该播放器及相关画面。苏振某随后将U盘交给公证员张某保管,返回公证处后,公证员张某将保��在U盘中的名为“蓝海网吧”的word文档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并将光盘封存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据此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了(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122号《公证书》。在一审庭审中开拆公证处封存的证物袋,并当庭播放证物袋中的光盘,该光盘内名为“蓝海网吧”的word文档中的视频截图显示,在影片搜索的页面中上方显示“英X宽频”,下方显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2006]09X号,沪I**备0604902X号,播放电视剧《心星的泪光》地址为http://192.168.1.XX/web/html/movieid.asp?id=10257,其中第11页至18页的内容为公证取证人员通过点击相关链接播放电视剧《心星的泪光》的画面截屏。蓝海网吧在庭审中承认该文档中所显示的电视剧《心星的泪光》与网尚文化公司所提交的电视剧《���星的泪光》的DVD光碟内容一致。网尚公司提交的电视剧《心星的泪光》DVD光碟制品封底标注由中国国X电视总公司、中国XX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杰X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X传媒有限公司联合出品;中国国X电视总公司、中国XX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杰X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X传媒有限公司、GeneXXEntertainXXXXInc.制作。恒雁达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8日,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电脑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国内贸易等,蓝海网吧隶属于恒雁达公司,经营范围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配套设施网络硬件的技术开发等。恒雁达公司与蓝海网吧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将原委托代理人姚某(男,X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破凉镇花凉村X龙组3XX号,身份证号码:34082619861004XXXX)变更为广东知X律师事务所的汪腾某律师及���广某律师,申请追加上海宽娱为本案被告。经审查,上海宽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同意恒雁达公司与蓝海网吧的追加申请。依据恒雁达公司与蓝海网吧提交的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中,上海宽娱确认涉案影片系由其于2009年6月5日上传至“英X宽频网”,并于2009年7月29日删除。上海宽娱称蓝海网吧不能自行对英X宽频软件内的影视作品进行添加、删除、下载等任何修改,不具备任何控制能力;上海宽娱向蓝海网吧销售英X宽频软件时,已向其说明并展示上海宽娱相应的合法经营资质,并承诺对其使用英X宽频软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版权纠纷进行负责。依据恒雁达公司与蓝海网吧提交并经上海宽娱确认的,双方于2009年4月1日订立的《英X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上海宽娱授予蓝海网吧有偿使用上海宽娱英X宽频影视服务软件产���,并提供上门安装、维护、升级等服务。蓝海网吧按上海宽娱要求提供影视服务器硬件设施,依产品运行的需要开放服务器及网络的管理权限,蓝海网吧按上海宽娱要求在客户端安装指定的播放软件,以保证客户机的正常观看。上海宽娱对所提供影视内容在其产品平台上使用引致的版权问题负全责,蓝海网吧自己下载添加影视内容的,或移出产品平台使用发生的版权问题与上海宽娱无关,责任由蓝海网吧自行承担。该协议期限为三年,自2009年4月10日至2011年4月9日。一年使用费为人民币2400元。上海宽娱确认订立协议后收取了蓝海网吧交纳的首年使用费。上海宽娱《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许可证号:091041X)载明上海宽娱获得许可事项:播出名称为英X宽频,登录地址为www.365pXX.com,业务类别为自办播放业务,节目内容为影视剧、文娱、专业类视听节目,播放方式为点播(含下载),接收终端为计算机,传输网络为国际互联网。发证日期2010年3月26日,有效期为三年。上海宽娱《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业务种类为上海市范围内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发证日期为2010年6月24日,有效期为五年。上海宽娱《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2010]24X号载明经营范围为利用互联网经营音乐美术娱乐产品、艺术品、演出剧(节)目、动漫产品、为网吧提供网络文化内容产品。有效期自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审理焦点在于网尚公司是否拥有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恒雁达公司、蓝海网吧与上海宽娱是否实施如网尚公司所述侵权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案中,电视剧《心星的泪光��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在作品上署名联合出品的为四家单位,即中国国X电视总公司、中国XX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杰X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X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单位有五家:中国国X电视总公司、中国XX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杰X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X传媒有限公司、GeneXXEntertainXXXXInc。其中,深广传媒有限公司及深圳广电集团声明电视剧《心星的泪光》的全部版权及收益为杰X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X电视总公司、中国XX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享有;杰X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版权说明及授权书,授权中国国X电视总公司、中国XX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拥有《心星的泪光》及其衍生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永久全部版权及收益。网尚公司经中国国X电视总公司、中国XX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授权,于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获得电视剧《���星的泪光》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家使用权、制止侵权的权利、转授权的权利。日本永恒创造娱乐联合公司(GeneXXEntertainXXXXInc.)亦出具声明确认其商业注册登记及对涉案电视剧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版权不作主张。上述证据证实,在上述授权期间内,网尚公司有权在相应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前述授权事项、授权范围、期限等有经公证证明的各方授权、声明及网尚公司提供的正版影视作品为据,予以确认。恒雁达公司、蓝海网吧、上海宽娱的答辩并无相反证据支持,不予采纳。网尚公司认为起诉时已超出权利人授权期限,不再主张停止侵权,而要求恒雁达公司、蓝海网吧与上海宽娱对授权期限内的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系网尚公司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受该法保护的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一步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122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恒雁达公司在其经营的蓝海网吧向用户提供了电视剧《心星的泪光》在线播放的服务,该在线播放行为显示上海宽娱经营的英X宽频网标识,恒雁达公司、蓝海网吧与上海宽娱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享有该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宽娱在《情况说明》中承认该影片系其上传播放,在庭审中���否认该播放系其所为,对其答辩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蓝海网吧则认为已与上海宽娱订立有偿服务协议,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与分配,依据双方订立的《英X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涉案电视剧《心星的泪光》播放平台“英X宽频网”系由上海宽娱在蓝海网吧架设管理的服务器内提供内容,从协议关于版权纠纷事项的约定条款可见,该播放平台的控制并非上海宽娱单独进行,而是存在双方均可上传添加或移除内容的技术空间。由此,对该播放平台中的内容,双方均负有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恒雁达公司与蓝海网吧于本案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上海宽娱《情况说明》的陈述意见(平台管理模式、经营资质审查、上传及删除日期等)均与本案其他证据内容相互矛盾,难以采信。依据本案查明事实,蓝海网吧与上���宽娱订立上述协议时,未作必要审查,于其时,上海宽娱尚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证明,上海宽娱亦未提供平台所载内容的作品清单或版权授权证明。本案中,在双方均可控制管理英X宽频网平台内容的情形下,上海宽娱否认本案电影剧《心星的泪光》系由其提供,则相关侵权责任应由蓝海网吧与上海宽娱共同承担。公证书所记载的网吧在线播放行为构成了对网尚公司所享有的电视剧《心星的泪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无独立法人资格的蓝海网吧应与恒雁达公司、播放平台提供商上海宽娱连带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网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而蓝海网吧、恒雁达公司、上海宽娱的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明,综合考虑电视剧《心星的泪光》的知名度和发行时间、网尚公司享有权利的期限、侵权人主观过错和侵权情节、维权支出等因素酌情判令蓝海网吧、恒雁达公司、上海宽娱向网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深圳市恒雁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恒雁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蓝海网吧及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蓝海网吧、恒雁达公司及上海宽娱共同承担。上诉人恒雁达公司、蓝海网吧、上海宽娱均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恒雁达公司、蓝海网吧、上海宽娱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其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在取证期间并未获得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无权申请、无权取证,取证公证书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任何能证明其享有涉案影片权利的证据,其提交的权利证据文件自相矛盾。中国国X电视总公司、中国XX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授予被上诉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内容存在权属间的根本矛盾,该份授权不能被采信;GeneXXEntertainXXXXInc.作为涉案影片的联合摄制单位之一,其2011年1月26日出具的《声明书》并未明确日本以外地区的权利继受人是谁。该份《声明书》也恰恰能证明被上诉人在2009年7月的取证为无权申请、无权取证。涉案公证书的出具机构为北京公证处,其在广东地区取证违反了公证法以及相关规定,且公证过程中受理��查以及公证现场等多个环节都严重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比照公证光盘中WORD文档的建立时间和修改时间,可以看出公证时间与制作光盘时间为同一时间,而网吧内并没有刻录机,不可能完成光盘制作,所以取证行为不具有真实性。二、恒雁达公司、蓝海网吧已经审查了上海宽娱的相关资质,且其并无能力在上海宽娱的“软件产品”中添加、删除涉案影片,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上诉人共同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8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恒雁达公司、蓝海网吧提交的准确的添加删除时间是由上海宽娱提供的,恒雁达公司、蓝海网吧并不具备添加删除的能力;《英X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协议中注明的自行下载添加等行为所指的并非是发生在上海宽娱提供的“软件产品”上的行为;该���议中的影视服务硬件系网吧的电脑配置,并非特指的服务器。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恒雁达公司、蓝海网吧对影视播放系统进行了下载添加等行为。三、上诉人涉嫌侵权的行为早已停止,涉嫌侵权作品也早在2009年已从影视作品资料库中删除。被上诉人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而违法所得却是一笔清楚账,一审时上诉人已经清楚的做出说明。网吧提交的协议及收据能够证明其违法所得。计算依据是:协议金额(2400元人民币)÷平台影片总数量(2000部)=1.2元人民币(每部影片/每家网吧/每年获利)。上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也表明涉案作品早在2009年已从影视作品资料库中删除。原审作出高达8000元的判决,这种判罚模式妨碍了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四、被上诉人本可以在开始知道上诉人有侵权行为时就告知上诉人及时处理,被上��人对损失的扩大负有主要责任。被上诉人短时间内曾在全国多个地区就同一涉案作品向上诉人提起大量重复性诉讼,此类案件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且在涉嫌侵权行为早已停止、涉嫌侵权作品早己删除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以索赔为唯一目的的诉讼有滥用权利牟取经济利益的故意。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口头答辩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网尚公司向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恒雁达公司、蓝海网吧、上海宽娱:1、赔偿网尚公司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涉案作品《心星的泪光》由中国国X电视总公司、中国XX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杰X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X传媒有限公司、GeneXXEntertainXXXXIn.联合制作。深圳市深X传媒有限公司声明其对涉案作品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任何其他著作权。杰X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永远全部版权归属于中国国X电视总公司、中国XX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GeneXXEntertainXXXXIn.亦确认其不享有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部版权。中国国X电视总公司、中国XX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将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被上诉人,并授权被上诉人制止相关侵权行为。据此,被上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本案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被上诉人提交的(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122号有效公证文书证明,上诉人蓝海网吧未经许可在其网吧内电脑播放涉案作品。三上诉人虽主张上述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但并未提交任何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相反证据,对三上诉人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恒雁达公司、蓝海网吧在其经营网吧内使用上诉人上海宽娱提供的播放平台“英X宽频”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且上诉人上海宽娱亦确认其向“英X宽频”播放平台上传涉案作品的事实。三上诉人的上述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至于三上诉人关于本案系重复诉讼的主张,因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采纳。三上诉人辩称上诉人蓝海网吧不具有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三上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蓝海网吧在签订《英X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时,对上诉人上海宽娱的相关营业资质,以及“英X宽频”播��平台所载作品的相关版权授权进行了必要审查。且上述《英X宽频网最终用户使用协议》显示蓝海网吧、上海宽娱均可能在“英X宽频”平台下载添加影视内容,但三上诉人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蓝海网吧对播放内容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三上诉人的上述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三上诉人还主张被上诉人因未及时告知侵权情形,对损失的扩大也存在过错,该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损害赔偿数额,三上诉人主张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认为,在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三上诉人违法所得的情形下,一审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发行时间、被上诉人享有权利的期限、三上诉人的过错程度与侵权情节,以及被上诉人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酌情确定三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人���币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恒雁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恒雁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史 仲 凯审判员 祝 建 军审判员 于 春 辉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姗(兼)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