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90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金民民、郭峰滔。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张春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