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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90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金民民、郭峰滔。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张春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