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法执字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乔操华申请执行闫跟虎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乔操华;闫跟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00448号申请执行人乔操华(又名乔操花),男,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跟虎,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操华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跟虎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2、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闫跟虎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3、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闫跟虎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