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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周江溪与严耀军、宁波润源日用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江溪,严耀军,宁波润源日用品有限公司,严浩然,余姚市宇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418号申请执行人:周江溪。被执行人:严耀军。被执行人:宁波润源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耀军。被执行人:严浩然。被执行人:余姚市宇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家牛。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商初字第812号周江溪诉严耀军、宁波润源日用品有限公司、严浩然、余姚市宇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严耀军、严浩然下落不明。宁波润源日用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严浩然名下位于马渚镇长泠江村的土地使用权及余姚市区春晓华园的房屋因抵押给银行及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处理。余姚市宇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位于余姚市马渚镇龙舌里村的房地产也被另案查封,正在处理。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严耀军、宁波润源日用品有限公司、严浩然、余姚市宇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周江溪人民币21034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1843.70元、执行费234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418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孝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