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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阜法执字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赵书利与赵宝城、张秀荣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城,张秀荣,赵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阜法执字58号申请执行人:赵宝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秀荣,女,汉族。被执行人:赵书利,男,汉族。赵宝城、张秀荣与被执行人赵书利赡养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2012)阜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书利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书利及其妻张淑红名下存款7203.71元。执行员  王爱东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