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倪某某,女,1985年2月2日生,满族,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周瑞华,唐山市开平区实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5月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桂红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