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商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振国、张振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871号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西四路***号。法定代表人:石子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洁,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仲辉,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国。被告张振训。被告张滨。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国、张振训、张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