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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法民初字第074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7409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77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已与被告陈某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余洪峰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