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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天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王国均,杨育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未行初字第00031号原告西安天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延路玫瑰园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室。法定代表人吴朝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荣亮,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杭东梅,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市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严石,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男,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付同勇,男,该局干部。第三人西安市高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高陵县鹿苑镇北街**号。法定代表人钟军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富信,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国均,男,汉族,自由职业。第三人杨育平,男,汉族,自由职业。原告西安天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