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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6)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王剑平,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张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