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6)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王剑平,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张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