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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永辉与吉瑞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辉,吉瑞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780号原告张永辉,职工。被告吉瑞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辉与被告吉瑞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永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川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