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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刑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抗诉机关屯留县人民检察院与被抗诉人杨某关于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终字第226号抗诉机关屯留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杨焘,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侯马市新田乡乔村。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4月21日被释放。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屯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屯留县看守所。屯留县人民法院审理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焘犯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屯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后,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杨焘窃取现金5万元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和视频资料予以证明,但与杨焘供述的数额悬殊,而原判在公诉机关提出异议又未全面核实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其供述属采信证据不当,故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请求依法判处。2012年7月23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致函建议发回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屯留县人民法院(2012)屯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屯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刘冠晋代理审判员  姬国强代理审判员  刘大疆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长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