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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吴应波与虞贝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应波,虞贝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吴应波。被执行人:虞贝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应波与被执行人虞贝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由本院查封。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限期还款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约定履行了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892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