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262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晓峰与林元良、林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峰,林元良,林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2628号原告郑晓峰,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林元良,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丽丽,女,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峰诉被告林元良、林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晓峰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元良、林丽丽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晓峰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峰撤回对被告林元良、林丽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千四百元,由原告郑晓峰负担。审 判 长 陈伟斌代理审判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