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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允华与青岛华中行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允华,青岛华中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孙允华,女,197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华中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海岸路38号。法定代表人朱晓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允华与被执行人青岛华中行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261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26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判员蒋涛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国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