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象执民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顾富水与秦来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富水,秦来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1574号申请执行人:顾富水,无业。被执行人:秦来祖,退休职工。顾富水与秦来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的(2011)甬象石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秦来祖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顾富水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秦来祖尚应支付执行款300000元、诉讼费5800元、执行费448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来祖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承办人电话通知申请人举证,并邮寄了限期举证表,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15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顾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