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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仲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孙鸿军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鸿军,陕西省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仲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孙鸿军。被执行人陕西省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书院门27号。法定代表人刘保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鸿军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1)第89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省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鸿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依法审查,申请执行人孙鸿军于2000年11���18日购买了被执行人陕西省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西安市文艺南路84号[产权证号:112506001-11-1项下的第单元2层东户(实测房号:10201)]一套房屋。因被执行人陕西省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下落不明,至今仍未给申请人孙鸿军办理商品房权属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陕西省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文艺南路84号[产权证号:112506001-11-1项下的第单元2层东户(实测房号:10201)]一套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孙鸿军(身份证号码61010319670510122X)名下;二、上述房产原房产证作废;三、申请执行人孙鸿军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商品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代理审判员  李 森代理��判员宋原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