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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云飞、崔童第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飞,崔童第,潘存岚,付意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52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云飞,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宜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宜阳县,无业。2012年3月28日被抓获,3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崔童第,男,1989年6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高青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山东省高青县,学生。2012年3月28日被抓获,3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增华,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潘存岚,女,1990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学生。2012年3月28日被抓获,3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付意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祁东县,无业。2012年3月28日被抓获,3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云飞、崔童第、潘存岚、付意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云飞、崔童第、潘存岚、付意成及被告人崔童第的辩护人张增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5日,被告人李云飞以游玩为由将被害人韦某1及其朋友孙某骗至西安市雁塔区史家湾村182号,后为迫使二人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潘存岚收走二人手机,并与被告人付意成看管被害人韦某1。3月17日,被告人李云飞和潘存岚将被害人韦某1带至西安市白杨寨村171号。后被告人崔童第和高琳(另案处理)在西安市雁塔区史家湾村182号看管被害人孙某至3月28日。期间,被害人孙某被迫缴纳3000元入会费。2012年3月28日,被害人韦某1之父报警后,被告人李云飞、崔童第、潘存岚、付意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名被害人被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云飞、崔童第、潘存岚、付意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韦某1、孙某的陈述;证人韦某2、田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李云飞、崔童第、潘存岚、付意成的供述;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崔童第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崔童第系初犯,犯罪情节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出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四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飞、崔童第、潘存岚、付意成为迫使他人从事传销活动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云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8日起执行至2012年11月27日止)。二、被告人崔童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8日起执行至2012年11月27日止)。三、被告人潘存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8日起执行至2012年11月27日止)。四、被告人付意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8日起执行至2012年10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栗德亮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