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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379号原告杨某,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五里湾乡,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长  景相国审判员  赵伟国审判员  杜 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双迎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