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镇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镇民初字第59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陈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以彩礼人民币4600元订婚,2000年7月14日在郭塬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1年2月18日生男孩陈某甲(现为陈坪小学一年级学生,随其祖父陈某乙生活)。原、被告婚后关系不睦。被告于2008年外出打工后,原告也离家出走,双方遂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等基本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3、原、被告的陈述,证明其婚姻构成及生育孩子情况。4、原、被告的陈述及证人王某某、杨某某、陈某伟、陈某乙证言,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长期分居的事实。上列证据,经本院依法审查,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证明对象相关联,可以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孩子,但在共同生活中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为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婚生男孩陈金生随被告陈某某生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二、男孩陈某甲随被告陈某某生活(暂由被告之父陈某乙代为抚养),原告王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景彦龙审判员 罗进先审判员 王继彬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邦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