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民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民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76号原告:宁波市民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12036-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小浃江中路269号。法定代表人:郑旭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军(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410064659),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民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民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98元,减半收取1049元,由原告宁波市民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