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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葛某某离婚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342号申请人赵某某,男,生于1945年6月28日。被执行人葛某某,男,生于1960年12月23日��本院在执行(2012)陇民初字第00364号赵某某诉葛某某离婚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葛某某于2012年7月31日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3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00元,款项现已由申请人赵某某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