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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威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双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威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慈溪市双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301号原告:慈溪市威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法定代表人:王长如,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慈溪市双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环城西路35号。法定代表人:邵大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威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双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威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计267元,由慈溪市威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杨松伟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雪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