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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房士奇、房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WordConverter-未注册)http://www.word-converter.net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31号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惠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岳山。被告房士奇。被告房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房士奇、房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房士奇患病外出就医,具体地址不详。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韩俊恒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