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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临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临峰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758号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56944-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卢斯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习文,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杭州萧山临峰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01208-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通一村后沈。法定代表人沈祥水,董事长。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临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峰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丰公司委托代理人徐习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临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3月9日,双方订立借款合同1份,约定临峰公司向金丰公司借款500000元,月利率2.033%,期限4个月,每月9日支付利息。临峰公司将该公司所有的5台飞梭刺绣机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借款合同订立后,临峰公司逾期支付月度利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金丰公司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现起诉:1、要求临峰公司返还金丰公司借款50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0元作为计息基数,从2012年5月9日起至2012年7月6日止,按月利率2.033%计息,从2012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6%计息,两者相加额即为临峰公司应支付给金丰公司的利息额);2、金丰公司对上述5台飞梭刺绣机享有抵押权,该抵押物依法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金丰公司在第1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杭州萧山临峰纺织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2年3月9日,金丰公司与临峰公司之间订立借款合同1份,约定临峰公司向金丰公司借款500000元,月利率2.033%,期限4个月,每月9日支付利息等内容。同日,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编号:(2012)金丰公抵字第016号〕1份,抵押合同约定:临峰公司将SAURERS-4040HP飞梭刺绣机2台、SAURERERA飞梭刺绣机1台、YM-1512I飞梭刺绣机2台抵押给金丰公司,用于担保上述债务履行等内容。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双方办理了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萧抵字第2012096号。此后,金丰公司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临峰公司未按约履行约定义务。上述事实,由金丰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据、动产抵押登记书各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订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应确认有效,各方权利义务依从约定。临峰公司借款后,未按约履行约定义务,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金丰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临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萧山临峰纺织品有限公司返还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0元作为计息基数,从2012年5月9日起至2012年7月6日止,按月利率2.033%计息,从2012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6%计息,两者相加额即为杭州萧山临峰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额)。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萧抵字第201209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享受抵押权。抵押物依法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杭州萧山临峰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杭州萧山临峰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