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执民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亮与夏盛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亮,夏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304-3号申请执行人徐亮。被执行人夏盛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温泰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亮与被执行人夏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夏盛林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徐亮借款本金12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09年10月26日起按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0年2月13日,从2010年2月1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夏盛林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311**北京现代牌轿车壹辆(车辆识别代号:LBEHDAFB78Y05802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卫忠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景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