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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执字第0089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曹某与祖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00895-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女,1980年5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祖某某,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镜民一初字第11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祖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曹某与被执行人祖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本市金苑小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运峰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