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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5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西平诉被告陕西建工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523号原告王西平。委托代理人于林,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法定代表人刘明生,经理。被告陕西建工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本院在审理王西平诉陕西建工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