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琦瑛、曹斌堃与曹飞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琦瑛,曹斌堃,曹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655号原告陈琦瑛。原告曹斌堃。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忠尝。被告曹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妙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琦瑛、曹斌堃与被告曹飞物权保护一案中,原告陈琦瑛、曹斌堃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琦瑛、曹斌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琦瑛、曹斌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琦瑛、曹斌堃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晟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鲁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