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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文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55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刚,男,1985年9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扶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扶风县,2008年5月12日、2009年1月8日分别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4月29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一个月。2012年4月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刚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文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文刚来到西安市高新区西安文理学院,借看书为由跟随该校学生进入图书馆内,趁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刘某放置于三楼东北方向的自习室内后门最后一排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包一个。经查,该包内装深蓝色戴尔牌14RR-718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2730元。同年4月6日,李文刚再次来到同一地点实施欲盗窃时,被刘某发现并报警,后李文刚被抓获。破案后,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文刚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损失并实际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1、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条、户籍信息;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文刚的供述和辩解;4、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5、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6、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实际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6日起执行至2013年4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毛宏波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锐打印:扈艳红校对:张锐2012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