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唐红菊、徐爱兰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甲委托代理人杨某乙上诉人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1)榆民一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某于2012年7月31日以对原审判决服判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唐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小宁审判员  惠东东审判员  柳 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