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民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靳某某诉被告倪某某、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倪某某,唐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415号原告靳某某,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亮,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某某,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所不详。被告唐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不详。原告靳某某诉被告倪某某、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某某诉称,2011年7月,其与二被告签订饭店转让合同,现二被告拖欠其转让费190000元,并书写欠条一张,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160000元及违约金381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倪某某、唐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道办事处鸿门路无住所地,亦无经常居住地,不属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72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双全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