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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二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望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望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157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仰权,该联社员工。被告程望海,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信用联社与被告程望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用联社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用联社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支文波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