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碑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武汉弗美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弗美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碑民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武汉弗美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17号现代大厦(南座)15层2号。申请人武汉弗美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1040005221906372,出票日期为2012年1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7月20日,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是陕西北宇空调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出票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咸宁路支行营业部,收款人即申请人武汉弗美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弗美克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崇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