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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杨新海与谢庆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新海;谢庆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杨新海。被告:谢庆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海与被告谢庆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新海负担。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