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杨新海与谢庆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新海;谢庆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杨新海。被告:谢庆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海与被告谢庆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新海负担。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