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周成军与杜树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军,杜树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907号原告(反诉被告):周成军。被告(反诉原告):杜树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军诉被告杜树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杜树友对原告周成军提起反诉。原告周成军、反诉原告杜树友均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树友、反诉被告周成军的起(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成军、反诉原告杜树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成军撤回对被告杜树友的起诉;二、准予反诉原告杜树友撤回对反诉被告周成军的反诉。案件受理费77元,撤诉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反诉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杨克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庆芳